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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人员可以说“不”

发布日期:2019年3月1日 来源:www.piccvianhd.com.cn

杨林是一名普通的保安员,去年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由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就在一家物业公司找到了当保安员的工作。但物业公司要求他先试工三个月。可就在试工即将到期时,物业公司便找出种种理由辞退他。为此杨林曾和物业公司的经理发生争执,但经理说根据法律规定试工辞退不需要理由。对此,杨林全然不能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 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这条规定来看,与试用工解除劳动合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在试用期内,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才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 ;
二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必须发现劳动者的劳动力在某一方向的瑕疵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所具有的缺陷,不是用人单位录用条件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也不得据此行使随时通知解除权。因此,物业公司经理的说法并不正确。如果杨林不具有用人单位录用条件中所规定的缺陷的,物业公司随意解除合同,杨林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

在试用期内,员工被给予的工资往往要低于正式职工的工资。为此很多的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这一“便利条件”,只要试用期一过,便会找出种种理由,将员工辞退。从而节省自身的成本,以廉价的劳动力获得财富,这样既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利互相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 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十 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天;两年以上 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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