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亚洲四小龙”之一,经济发达,虽然保安业较欧美国家起步较晚,但发展至今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尤其是私人保安服务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有效提高了社会安全防范水平,提升了公众对社会安全的信心,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众所周知,新加坡是一个法治严明的国家,因此保安业的立法建设也十分完善。2007年,新加坡公布了《私人保安业法》,经修订后于2009年4月27日施行。该法对私人侦探、私人调查机构、保安员、保安机构、保安服务提供者以及相关事项作了规范,施行许可制。为进一步细化许可制,使其更明确、可行,内政部长于2009年又发布了《私人保安业(私人调查与保安机构)条例》腻私人保安业(保安服务提供商)条例》,对上述从业机构、人员的发照等做出详细规定。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的行政主管机构是保安业监管局,成立于2004午9月1日,隶属新加坡警察部队。该机构自建立以来严格执行保安业相关法律法规,并一直致力于提高保安业标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与内政部队一起维护新加坡安全。
一、对保安员的要求
新加坡保安业的从业人员可以分为辅助警察、保安员和私人调查员。前者只有经警察总监或其授权的警察书面批准,才能成为辅助警察,其可以被授予警察所拥有的权力、特权、豁免,行为应遵守《辅助警察部队条例》,而且履行警察职责时也被视为刑法下的公务员;而后两者则需要发证官颁发的保安员执照、私人调查员执照才能上岗,即使是内部保安员或兼职保安员,也要申请保安员执照,其行为需要遵守私人保安业的行为准则。鉴于辅助警察是依据《警察法》创立的,因此,新加坡《私人保安业法》亦明确将辅助警察排除在该法适用范围之外。
新加坡《2009年私人保安业(行为)条例》对保安员、私人调查员的从业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不得妨碍公职人员或法定机构雇员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得共享未获此授权的安全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改动安保设备,不得允许未被授权的人进入场所,持照保安员应及时向警察局报告其发现的事件,并接受发证官或其书面正式授权的警察的监督等。
二、对保安企业的要隶
新加坡保安业较为特殊,保安机构从性质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官办性质的工商保安公司,依据1972年新加坡内政部颁布的《工商保安公司法令》成立,该公司隶属内政部,由政府独资或控股,是新加坡政府的一个法定机构,该法令规定赋予其提供专业武装保安服务的权力,其成员具有辅助警察的地位,与警察一样着装、受衔、配备武器,以缓解警察部队的人员编制限制问题,履行警察的部分执法职能。随着对保安业关注的提升,新加坡政府决定加强武装保安服务业的竞争,2005年6月,根据《工商保安公司(解散)法》,工商保安公司解散,其资产和业务等移转给策安保安公司,工商保安公司实现了企业化转型,成为淡马锡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其他保安企业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另一类为一般的私人保安业,包括保安机构、私人调查机构以及保安服务提供商,其从业人员不允许配备******************和警械,主要职能是保护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看守私人住宅、企业厂房、商店,防止未经许可进入或偷窃,抓捕破门盗窃者等,抓到的盗窃者必须移交警察部队处理,也有一些保安员在公共场所从事安检工作。
为确保保安机构向客户提供高标准的保安服务,自2006年起,新加坡保安业监管局对保安机枸实行了年度评级制度,对所有持照保安机构进行稽核,评级制度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2009年起,该制度变为强制性要求,所有持照保安机构均必须参加年度评级,以确保所有保安机构的标准都受到检查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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